一、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不是一回事。
法人,即法律上拟制的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一个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最常见的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提问说的应该是“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其实是不正确的。
二、贵阳工商代办小编认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带头大哥。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中是具有独特的地位和权利的,毕竟只有一个。《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但是法定代表人就是带头大哥?这个不一定,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本身可能是股东,也可能不是股东,而我们知道公司的重要决定是需要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要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行,是签字大哥,却不一定是带头大哥。
三、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哪些风险?
贵阳工商代办小编总的来说,刑事、民事、行政三方面的风险都可能存在。简单列下:民事:
1、履职不当的赔偿责任。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时的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未履行破产程序中的法定义务的赔偿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协助公司清算的义务,包括保管公司的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如实回答法院或管理人的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等。未能履行义务的,需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同时,破产程序中,公司有转移财产等行为,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因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1、比如《征管法》虽然只有第四十四条明确是针对法定发表人的限制出境,但是有不少条款涉及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而有些税收违法行为,法定代表人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贵阳工商代办小编认为,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名中,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较常见的有重大责任事故罪、失火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集资诈骗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其他:如果公司被执行,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要受到执行强制措施的影响,如被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限制离开住所地等。
四、法定代表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1、遵守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决策,最大程度避免个人责任。
2、尽量不要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 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不小心就会成为“背锅侠”。
3、在股东协议和章程中增加相关免责条款,防范风险。
4、有条件的公司可以设立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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